关于印发《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招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

2008-03-10 18:58:05

校行发[2007]11

 

关于印发《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招待费管理的

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
 

各二级单位:

《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招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》已经本学年度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湖南师范大学

二○○七年十二月十二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招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

 

2006615,学校制订了《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招待费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对学校机关招待费的管理进行了规范。为进一步加强招待费的管理,特制定此补充规定。

第一条  学院(教学部)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,确定严格的招待费审批方式和程序。

第二条  学院(教学部)招待费占其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能超过15%,且全年的招待费总额必须控制在25万元以内。

第三条  学院(教学部)招待费超过第二条规定标准的,学校将对超过标准部分征收50%的调节费。

第四条  每年末,各学院(教学部)必须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招待费的使用情况,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。

第五条  有自有资金、可以报销招待费的专项资金、管理费提成或其他创收来源的其它二级单位,招待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,其招待费的开支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
第六条 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执行。